当遇到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不发工资的情况,劳动者有权获得相应赔偿。
首先,这里涉及到两个重要的赔偿方面。一是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超过三个月,且在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仍未支付,就需要按照这个比例支付赔偿金。例如,拖欠工资1万元,可能需要额外支付5000元到1万元的赔偿金。
二是经济补偿金。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除了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可请求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也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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